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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設計師負責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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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所有的裝修及勞務均由設計師提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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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計師負責採購,則合約文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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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業主負責準備一切採購項目的預算書,我方僅在業主簽署預算書並交付  %之預付款或訂金後始簽發訂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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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約中不須另列其他的費用或酬勞,則可下列文字附加於上一段文字中,以示明設計師代為採購應收取之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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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價格按牌價或廠商標價收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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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代購項目將成本附加  %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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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廠商產品的採購,將按成本附加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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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業主直接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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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業主直接與包商簽訂施工合約時,設計合約應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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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設計師是否有特定的承包商,有關本工程之施工及建築物修改部份,將由業主直接與承包商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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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計師為了避免涉及或負責無法控制的責任,如承包商的不良行為、罷工,以玫業主無法或拒絻在工程進行中計價或付款,及稅務等問題,則應在合約中包括上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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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設計師的費用係根據採購計算,而合約中沒有單獨的段落說明設計費用及酬勞,則段中應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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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就本工程中承包商向業主收取的工程費用中抽取  %做為設計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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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設計師負責提供採購來源,但由業主直接採購付款合約文字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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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裝修及勞務來源均由計師指定,但是由業主直接採購、付款,所有的售貨發票或收據均應備副本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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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設計擔任業主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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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計師簽訂的是一很大的合約,不論是採購或是承包工程,下列文字在合約中格外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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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僅為業主之代理,任何承包商或供應商之不法行為或由於其疏忽或其他理由無法屐行合約以致施工無法如期完成不擔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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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對於“任業主代理”等字眼之適當使用,必須先與法律顧問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