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F-1 業主指定之連絡處
 | “有必要時業主得指派並授權一位代表專門負責此項工程,業主及其指派之代表負責審核設計師所提供之文件,並應即時做成決定,以避免設計師工作上不必要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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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2 提供本工程所有的需求條件
 | “業主應提供本工程設計上的一切需求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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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3 提供必要的圖樣等
 | “設計師正式作業前業主負責提供所有有關本工程之基本圖樣、規格、資料、調查及報告並負擔其費用,設計師得假定該等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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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4 修改及變更設計費用之支付
 | “在工程之研討階段,業主得要求修改或變更。在設計業已定案並經業主同意後,由於業主設計構想之改變或其他如結構或機械水電方面的原因需要變更設計,此項變更應由我方負責更改,其所發生之費用按我方正常的工作時間費加上其他因此項變更而發生的支出,設計師在收到業主書面指示後進行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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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5 會知設計師其作業有與合約不符之處
 | “如果業主發現在作業過程中有任何缺點或與合約不符處,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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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6 在作業過程中繼續提供更新計資料
 | “業主應繼續提供適切的新資料工程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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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7 工程週轉金安排與調度
 | “業主應按排適度的週轉金以便設計師能為業主安排、訂購必要之材料或其他項目,使業主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取得現金折扣,支付必要之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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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8 與國外業主安排工程週轉金
 | “業主將工程款預先存入本地之銀行,銀行於設計師簽發交貨之證明文件後付款,所有的付款均為本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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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根據業主的銀行系統或其在當地的代辦處,可以其他機構代替上述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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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記“此條款得視設計師與業主之實際協商與安排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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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9 倉儲、運輸及點收之設施
 | “業主負責提供適當的倉儲間及驗收所有的裝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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