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G-1 按時計算之設計費
 | “設計費將按時計算,根據我方人員就此工實際投入之工作時數,以三倍的人時計酬率計算。
|
 | 我們將按月將當月的工時費及發生之其他支出簽發帳單。
|
 | 如果設計費有最高限額時,則應加下段文字:
|
 | “雙方同意設計費之最高限額為$ ,我方的人時費用不得超過此限“。
|
 | 註:見D款與E款內設計師為業主採購時,應收取之服務費及百分比是否已有文字安排,以確保設計師之利益。
|
 | 附記:G-1所提之計酬方式,在歐美較通用,國內除較大之工程顧問公司採用為計酬方式外,室內設計業極少採用,此項計費方式有其實際利用價值,尤其於變更設計或業主半途中止合約時,有較明確之計費方法及補償,似可多加研究與推廣。
|
|
 | G-2 固定設計費
 | “我方提供上述各項服務之費用為$ 付款方法如下:
|
 | 例(1):
|
 | 簽款時付款20%
|
 | 設計圖核准定案後付20%
|
 | 施工圖完成後付20%
|
 | 準備訂購單(或採購)時付10%
|
 | 施工期間付10%
|
 | 最後按裝期間付20%
|
 | 例(2):
|
 | 設計費$200,000.00
|
 | 簽約時付$50,000.00
|
 | 核准最後設計及規格時付$50,000.00
|
 | 完成大部份訂購單或採購規格時付$50,000.00
|
 | 按裝時付$50,000.00
|
 | 例(3):
|
 | 設計費根據工程進行之階按月支付,其階段分列如下:
|
 | 製定設計劃階段:不超過總費用之20%
|
 | 空間配置階段:不超過總費用之40%
|
 | 細部設計階段:不超過總費用之60%
|
 | 採購階段:不超過總費用之80%
|
 | 按裝(施工)階段:總費用之100%
|
 | 註:另見D款與E款內設計師為業主採購時應收取之服務費及百分比,是否已有文字安排,以確保設計師之利益。
|
 | 附記:G-2之計酬方式在國內亦通用,唯分期之方式及比例與此處所譯之方式有出入,設計師可視與業主協商經雙方同意之方式列入合約文字。
|
|
 | G-3 設計費按採購數量計算-成本加成
 | “我方設計服務費之計算按由我方代為採購或承包項目的成本加
%,如果根據我方的設計或規格,芋項目由業主直接採購,則我方仍將根據業主之成本附加 %設計服務費“。
|
 | 如果須要確定“成本”的定義,可以在下一段落選擇適當的文句。
|
 | “確定「成本」的定義及設計在每一項成本上應得之金額,例如成本可以是設計師的批發價格,或是業主負責採購時所付的實際價格,或者是設計師的批發價加上設計師的開銷及服務費,設師按百分比計算的酬可能因項目而不同,例如一般市場上現貨的成數和特別定製品的成數即可能不同。“
|
 | G-4 設計費按採購計算-按零售價、市價或設計師提出的價格如果設計師的酬勞是按零售價格計算,而業主要求確定“零售價”的定製品的成數即可能不同。“
|
 | 義,則其定義應如下:
|
 | “零售價格為如困有特別訂單或承包工程時,供應商的零售價或設計師提出的一般市價。“
|
|
 | G-5 綜合計酬方式
 | 很多合約簽定時,其費用計算的基礎不止一個,在此情況下,其計酬結構可以確定如下:
|
 | “我方提供上述各項服務之計酬方式如下:
|
 | 在合約第一階段即設計構想發展階段付設計服務費$ ,在第二階段,所有的服務按工作時數計算。(註明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或無最高限額)(見G-1)
|
 | 由設計師代為採購的項目,將按成本收取 %“
|
 | 註:參考C款各項。
|
|
 | G-6 負責施工.統包制
 | “設計師負責發展設計構想、配置製作規範及預估,在業主核准之後,設計師負責所有的採購、發包以及施工,其服務價為$ ,雙方同意在業主核准設計師的正式報告後,任何設計構想或裝修的改變或項目的替換均須經過設計師的同意,而且對於這些變更所引起的支出將由業主負擔,石包括在上述之統包服務總價中。
|
 | 由於無法控制的因素或情況,以致無法獲得芋些設計師指定的項目或產品時,設師有權修改設計以其他替代品或同等品代替“。
|
 | 註:付款方法請參照G-2
|
|
 | G-7 按面積計算設計費
 | “設計師的設計費按工程的總面積以每坪$ 計算,以本工程而,言紩設計費為$ 。“
|
 | 附記:此項計酬方式國內亦常採用,唯合約文字中,應注意安排業主變
|
|
 | G-8 以實際支出向業主收取設計費
 | “設計師將按月向主實算支領藍晒、複印、旅差費、電話費及其他代墊的費用“。
|
 | “與工程有關之運輸、倉儲、點貨或按裝費用均可向業主實算支領”。
|
 | “如困需要第三者提供工程、建築或其他的技術顧問服務,該項費用將由業主負擔,此類服務之簽訂必須首先取得業主授權“。
|
 | “如果設計人員需要加班,業主可以掤權設計師行為之,而由業主負擔其加班費“。
|
 | “設計師提供業主需要之透視圖,但設計師本向業主收費”
。
|
 | “設計師將提供 張的透視圖,如果業主要求 張以上的透視圖,則額外的數目將以成本向業主收費“。
|
 | 附記:此款在國內室內設計合約中常見,除設計費外,若干設計師之支出費用往往可以實際支出單據向業疰另行報銷,而不計入設計費中,此處不妨考慮為另一種型式之計酬方式,即以實際支出向業主收取設計費之方式,唯文字中,應另安排作業人時之開銷,因上項文字中僅提到加班開銷,另外應再加入設計作業管理費之比例,以確保設計師應有之利益,此種計酬之觀念在向業主收取所有之實際支出,外加芋種比例之管理費,此法對最頭痛之中途中止合約或修改設計等均有控制及計酬之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