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1 業主自行取得貨品及勞務之來源
 | “我方負責提供採購規格、進度及請購單,自請購以後至交貨付款均由業主之採購部門負責,一切的採購任由業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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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2 設計師提供規格;業主準備訂單
 | “我方提供兩套完整的裝修及傢俱等之施工規範或說明書交業主之採購部門,業主負責簽發所有的訂單、收貨、投標的審核及對承包商的最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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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3 設計師準備業主之訂購單
 | “我方使用業主之購貨表格準備所有的訂單,由業主簽字及處理其他的採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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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4 設師對業主之購項目不擔負責任
 | “我方對業主之選擇之承包商、工廠及其他交易來源的品質不擔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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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5 設計師代為採購業法直接採購之項目
 | 如果設計師負責部份採購(業主無法直接採購)下列三種情況,可視需要加以合併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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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業主無法直接甲其所有的來源或設計師提供之來,源進行採購,而由設計師代為採購時,則業主應付設計師 %之手續費,此項採購僅於業主書面核准後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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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業主無法直接由其所有的來源採購,而要求設計師代為採購,並由設計師墊款,則設計師應先提出估價單,經業主核准並交付 %之預付款後始訂貨,餘款應於設計師收到銷貨發票之同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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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業主無法直接由其所有的來源採購而要求設計師簽發訂貨單,設計師僅為業主之代理性質,在訂貨單上註明由 業主負責付款之狀況下簽發訂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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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6 業主得變更規格以便直接採購
 | “業主可以要求變更設計規格中的項目,以便於直接採購,但是業主應正式通知設計師該項變更或替代品,並應經設計師正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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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7 取得銷貨發票之副本
 | “業主應提供設計師所有購貨發票之副本,以便設計師能在進度上及預算上,控制整個工程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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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8 根據業主之採購計算費用
 | “設計師的服務費用為所有採購及承包商提供勞務費用的 %,所有售貨者或承包商的發票均應提交副本予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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